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是碳排放權會計的基礎。由于對碳排放權本質和特征的認識差異,對碳排放權的資產類別有存貨、無形資產、金融工具、捐贈資產四種觀點。
一是從配額年度分配與交付的角度看,排放權可以確認為流動資產一存貨,但碳排放權本身并不符合存貨的定義,碳排放權的信用本質也與存貨的實體價值不符。
二是從碳排放權的配額分配看,可以將其視為無形資產,但碳排放權的交付義務特征明顯不同于商標權、經營許可權等無形資產。碳排放資產與碳排放負債在計量和報告方面也并不匹配,因此將碳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也存在
問題。
三是從碳排放權既可以現貨交易,也可以進行遠期、期貨、期權交易等方面來看,它具有與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,可以視為金融工具。但是,碳排放權期貨、期權交易的目的,主要是為了規(guī)避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價格風險、降低
減排成本。而碳排放權的本質卻是履行
碳減排的義務的憑證。碳排放權與其持有者之間并無特定的權益關系。
四是從碳排放權免費分配來看,將其視為捐贈資產也有一定的道理,但碳排放權本質是企業(yè)的一種義務,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與“捐贈資產”存在重大的差別。
總之,將碳排放權確認為“存貨”、“無形資產”、“金融工具”和“捐贈資產”等資產都有一定的合理性,也有其固有的缺陷,正是這些缺陷制約了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,并阻礙了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準則制定的進程。
根據我國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——基本準則》,資產是指“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,由企業(yè)所擁有或控制的,能給企業(yè)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”, 與該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(yè)和該資產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。根據碳排放權的交易情況,為交易而持有的配額顯然滿足這一定義的要求。因此,應該專門設置“碳排放權”會計科目核算碳排放權資產,在該科目下設置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等二級會計科目。設置該科目,有利于更有效的評估企業(yè)碳排放權交易的成本與效益情況。